广西中医学院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4:22: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0]76号“关于批准新增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决定,批准我院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并行使相应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M)
二、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对象
1、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
2、符合条件的在职临床医师
3、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三、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证,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申请人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在我学院就读的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完成了我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三个阶段的学习并且考核和考试均合格,毕业论文答辩合格者,经指导老师推荐,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
(2)临床轮转手册、出科考试成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
2、历届临床医学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