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级经济法内部讲义连载(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5 15:11: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但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的、从事共同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形式。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部属于企业。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即由二个以上的投资主体组成。但随着一人公司在许多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承认,社团性已不再被视为公司的本质特征,尽管实践中的公司大多数仍是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之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社团性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主要有四项特征:

1、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这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通常,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100Test网提供)

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固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冈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某些具有营利活动的组织,如果其利润不分配给股东,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只有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等他物权,更不同于债权。依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于实践中的公司大多数是由多数股东组成的社团法人,所以典型的股权仍被视为一种社员权。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最主要的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公司的种类中还包括全部或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些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由于具有与其投资成员人格不同的独立法人人格,其存在一般不受其成员变化的影响,所以具有所谓“永久存续”的特性。(100Test网提供)

(二)公司的分类

对公司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组织形式,各国立法规定是不同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在传统上将公司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些国家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取消了个别适用情况甚少的公司形式,如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则有所不同,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国家近似的公司类型去类推,大体上可将注册的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每种公司又有开放与非开放或称封闭与公开(即公司股份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能否自由转让)两种类型,此外还有保证责任有限公司等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义称股份公司,是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颁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只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00Test网提供)

( 4)两合公司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所谓“两合”,是指经营资本与管理劳务的结合,或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

(5)股份两合公司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与两合公司相同,区别则在于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资合公司
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彼此承担独立、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因此,资合公司通常具有健全的制度与法人治理机制,藉此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有限责任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人合公司
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利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所以,人合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股东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设立公司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般认为,有限公司中具有家族性或规模较小者也具有人合性质,甚至主要属于人合性质。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的组织关系有外部和内部之分,外部组织关系指不同公司之间在组织上的相互联系,内部组织关系指某一公司内部的隶属关系。

(1)母公司和子公司
这是按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所作的分类。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母公司以及直接或者间接依附于母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以及存在连锁控制关系的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由于母子公司、关联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但彼此间又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了防止控制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人格与控制地位从事损害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经营决策与交易,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上须对其相互关系加以控制和调整,由此形成调整关联企业暨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支配契约、康采恩契约等)、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所以,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

(2)本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公司间的关系。因为分“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投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登记,但其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程序比较简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社会信用要求较高业务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设立责任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和活动领域。

4、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各国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不同,有的以公司成立地(即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有的以公司住所地(或管理中心地、基本商业地)为标准,有的以控制人国籍为标准,有的以股东国籍地为标准,有的以设立依据法律地为标准,还有的综合采用几种标准。根据《公司法》第2条、第192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以公司注册登记地和设立依据法律地为结合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

5、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

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国内(或内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一个由控制公司与设在各国的众多附属公司形成的国际公司集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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