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重点内容导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5 15:13: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
  (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本章历年考点
  1、可撤销合同的撤销 (2005年单选1题 2004年单选1题)
  2、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2005年单选1题)
  3、同时履行抗辩权 (2003年单选1题)
  4、质押 (2003年单选1题 2005年综合题2问)
  5、违约金和定金 (2004年单选2题 2004年判断1题 2005年综合题1问)
  6、合同生效日期 (2004年单选1题 2003年多选1题)
  7、要约 (2004年单选1题)
  8、代位权 (2004年单选1题)
  9、公司分立的债务清偿 (2004年单选1题)
  10、缔约过失 (2005年多选1题)
  11、无效合同 (2005年多选1题 2003年多选1题)
  12、具体合同 (2004年多选1题)
  13、合同的标的物 (2004年多选1题)
  14、担保 (2005年判断1题 2005年综合题1问)
  15、不安抗辩权 (2003年判断1题 2005年综合题1问)
  16、终止履行合同的处理 (2005年简答题1题)
  17、合同纠纷处理 (2005年综合题1问 2003年综合题1题 2004年综合题1题)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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