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考“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调整为“律师”专业(本科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09: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上海市高教自考“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从2003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为“律师”专业(本科段)。现就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及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专业本科层次的新、老考试计划中相同(近)课程(含毕业论文)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新计划执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报考律师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但无及格课程考籍者]必须全部按新计划(见附件右列)报考。此前已取得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应按本专业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见附件)中的“新计划”报考,已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可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加考课程均按新计划的规定实施:

  1、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法学类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

  2、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法学类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 (0211) 法理学(一)(7)、(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7)、(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7) 四门课程。

  四、至2002年12月31日,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考生仍按原计划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71学分;自2003年上半年起,律师专业(本科段)的所有考生将全部按新计划(老考生含对应课程)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69学分。独立本科段的分类加考课程按新计划执行。已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含原计划分类加考课程)可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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