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大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16: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法律专业(本科)“保险法”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命题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1、课程性质
“保险法”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既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又是一门交叉学科,其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保险法”课程的任务是研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保险法的内容,尤其是保险合同制度及保险业管理制度,研究保险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保险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 了解保险法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系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制度,并能灵活运用;
(3) 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技能和相关知识,达到独立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二、考试内容及考试目标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与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其重点内容为:“保险合同法”篇所介绍的内容,其中的保险合同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基本理论等内容为重中之重。此外,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也是重点内容。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保险法”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专业选考课程,共3学分。命题标准参照一般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本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检查。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8年6月颁布的《保险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保险法》(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1998年9月第一版)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为命题范围。教材中的有关表述与现行《保险法》(修正案)相冲突的地方,以新规定为依据。试题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及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编制。
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保险法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试题既体现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测试,又体现对应用能力的考察。
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适当。单章节核分数最高不超过2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
“保险法”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内容结构
“保险法”课程重点考核的章节有第2、3、4、5、11、16章,第15、17、18章为次重点章节,其余章节为一般考核章节。重点内容、次重点内容、一般内容的比例为60:30:10;此外,尤须注意各章节与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的不同之处。
3,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15:25:35:25。
4,试卷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易:较易:较难:难=20:30:30:20。
5,卷题型结构
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五种。
6,试题特点
“保险法”试卷中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为40:60,试题主要以教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依据。

相关文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问答重点
上海自考各主考学校开考专业目录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每章节重点
上海市自学考试网上(电话)报考注意事项
保险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大纲
上海自考生将签诚信考试承诺书
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类试题集锦
上海自考医学类专业进入停考过渡期
电子商务概论复习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