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复习指导--法学概论串讲资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39: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名词解释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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