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冲刺——《马哲原理》(节选)(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51: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它在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中的作用:
(1) 在事物的量变阶段,斗争性推动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积累条件。
(2) 在事物的质变阶段,斗争性突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使旧统一体瓦解,新统一体形成,完成事物的根本转变。
(二)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
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即事物的外部矛盾,它们是对立统一关系,在事物发展中起不同的作用。
1.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它决定事物是否能够发生变化,以及发展的方向。
2.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是事物发展变化不可缺少的。在一定条件下,外因对事物甚至起决定作用。
3.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因的作用是影响事物的内部矛盾,使内部矛盾双方的状况发生变化,从而推动事物的变化。
4. 内因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的现实意义
它是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理论基础。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就是承认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坚持对外开放,就是坚持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的观点。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有不同的含义的。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其一,矛盾处处存在,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矛盾时时存在,即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矛盾的特殊性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构成及状况不同;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矛盾的构成状况也是变化的,因而各有特点。其二,构成事物的诸矛盾在事物中的地位不同,每个矛盾的双方在矛盾中的地位也不同;(矛盾的不平衡性原理)其三,矛盾的解决方式各不相同。
矛盾的普遍性表现为共性、一般,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个性、个别。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统一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1) 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失去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2) 两者相互渗透,互相包含。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无数多个特殊性的共同本质的概括就是普遍性。
(3)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界限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歪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就是形而上学。
(1) 不能抹煞两者的区别,将普遍性当作特殊性,或把特殊性当作普遍性,都是错误的。
(2) 不能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没有脱离普遍性的孤立的特殊性,也没有脱离特殊性的孤立的普遍性;因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包含的,所以,没有纯粹的普遍性,也没有纯粹的特殊性。中国古代有“白马非马”论,就是将普遍性与特殊性机械割裂的表现。在具体的马之外找一般的马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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