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民法学》的三个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4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自学考试是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创建的一种育才选才相结合,以考试促自学、出人才的教育及考试制度,不仅在我国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且有国际 意义。是一种新生事物。就自学考试的本身而言,它的基础在于自学,其关键是考试。这一新生事物之所以长盛不衰,其生命线就在于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因此,自学应试者,为了能顺利通过考试这一关,把自己培养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贡献的人才,一定要打好自学这个“基础”。“基础”牢固,就能在其上建 筑万丈高楼,就能达到预期的考试效果。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自学者是名符其实的自学,既无老师的系统讲授,也少有同学相互之间的切磋,完全靠自己“啃”指定 的教材。当然,自学要靠自己的勤奋、钻研,这是基本的,但学习方法也不是无足轻重的。勤奋学习,自学者一般能做到。但各人的学习方法,差异就很大,从而, 学习效果和取得的成绩就很不同。个人学习的方法对头,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则事倍功半,许多自学应试者对此深有体会。基此考虑,本文仅就自学《民 法学》方法的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供初次接触民法学、准备应试者参考。
  准确掌握概念
  民法学的概念很多,这是初学者的共同感觉,实际也是如此。但是,不能因其概念多而却步,相反还要花大力气去掌握它,而且要准确地掌握。不准确的掌握不是真正的掌握;似是而非的掌握,或大而概之的掌握,往往遗误作答,或答非所问、或张冠李戴、或答非重点,甚或不能作答。
每一个概念,都有其特定含义。特定含义中有其“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诚然,有的概念的“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很容易区别,但有的却不容易分开, 甚至是一回事。为了引起注意,这里还是将它们分别提出。对“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一定要理解并牢记。因为作答试题时,遗漏了“要点内容”、“要害文 字”,可能丢掉试题的全部分数,而遗漏其他内容,则只丢掉部分分数。比如:民法的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概念中的“要害文字”也是“要点内容”是“平等主体的”。在作答时,如果遗漏了它,则无限扩大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因而是错误 的,会失去该题的全部分数,相反,如果漏答了“公民之间”或者“法人之间”或者“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或者“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则属于作答不全 面,只能扣掉部分分数。
  合同的订立中,有“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缔结合同”就是 “要约”概念中的“要害文字”,不是缔结合同的提议,比如邀请对方同行游览北京颐 和园的提议,就不是“要约”,至少不是这里讲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其中“完全同意”是“要害文 字”。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不是完全同意的,则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例如:某工厂向某学校发函称:“本厂生产x型英语听音耳机,单价15元。如需要请来函、来 人订购。”某学校回函称:“本校订购你厂生产的x型英语听音耳机50幅、单价15元,但务请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从合同订立程序上讲,某厂的发 函,当然是“要约”。但某学校的回函,尽管是订购发函内容x型英语听音耳机,只因附加了一个条件棗务请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某厂对这个条件是否同 意,还不得而知。因此某学校的回函因不是对要点内容的“完全同意”。故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
  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没有法律或合同的 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这个概念有三点内容,即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损害。应当说,这三点内容都不可缺少。但相对来 说,第一点内容更为重要。可以说它是要点内容或者说“要害文字”。因为,它界定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果缺少了它,不当得利的概念就没有确定性。为什么呢? 因为,侵害他人财产,也可发生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损害的后果,但这是侵权行为而非不当得利。
  代位继承的概念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个概念中的 “要害文字”不止一处。但其中最要害的,也是最关键的文字,当居“先”字。如果作答该题时 “先”字漏掉,就不知是什么性质的继承,如果将“先”换为“后”,则因后于死亡而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赠与合同的概念是:“赠与人把自 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这个概念中的“要 害文字”不言而喻是“无偿”二字。因为,有偿的协议,便不是赠与合同。但也有人提出遗赠也是无偿的,所以无偿不是赠与合同的“要害文字”,“合同”才是 “要害文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说“赠与合同”与“遗赠”相区别的要害文字,当然就是合同而不能说是“无偿”了。
  代理的概念是: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概念中有三个重点内容:一是在代理权限内 (注意代理权限内的内含);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代理行为”的重要含义。如果将“代理行为”误写为 “行为”,将发生什么后果?) 该三个重点内容中最能体现代理特征的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因为如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是代理而是信托 (行纪)。对此,被代理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 “依法对自己的”是“要害文字”。它要求财产不仅是“自己的”而是要“依法”。假若这个概念中没有这几个“要害文字”。所有权的概念将成为“所有人对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此,那将在财产所有权领域里发生混乱现象。
  学习掌握概念时,强调要注意它的“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决不意味着概念中的其它文 字、内容不重要,这点需要强调说明。另外,在学习某一概念时一般都有其法律特征,注意学习,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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