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复习提纲第五章(2006年最新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53: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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