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三十五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3 16:39: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对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a.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b.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c.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d.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地点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若地点不明,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二、遗产

  1.遗产的范围

  a.债权:只要不具有人身性质,就可以作为遗产。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也可以作为遗产。

  b.共有财产:

  (一)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c.保险金: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遗产。

  d.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才可以作为遗产,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

  e.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

  a.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b.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c.遗嘱人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d.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e.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a.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b.保留必留份额原则。

  c.遗赠抚养协议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 遗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d.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多种债务并存时: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税款>其它债权。

  4.遗嘱继承的放弃和遗赠的放弃:

  A.遗嘱继承的放弃:

  a.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明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b.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f.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g.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B.遗赠的放弃:

  a.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b.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诉讼时效:

  a.诉讼中止: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二)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b.诉讼中断: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c.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6.相关规定:

  a.继承开始,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情况不明时,可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法院发出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逾期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b.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c.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7.涉外继承:

  a.一般原则:

  (一)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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