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制度充满生机的事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3 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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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人们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强烈,已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标志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北京、上海、天津三市首先试点,以后参加试点的省份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系统和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年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开设专业307个,覆盖14个一级学科门类。考试课程达2000余门,人才培养层次包括专科、本科以及部分职业证书考试,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对多种人才培养的需求。从1981年至今,全国共有4200万人参加自考,586万人取得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全国平均35人中就有一人参加过自学考试,目前在籍考生1900万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高教自考主考学校由省级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315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专科和本科专业。

近几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面向,积极发展农村自学考试,为农业生产、乡镇企业、农村人员向城镇转移服务;大力发展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主动适应劳动准入制度和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等等,都成为自学考试主动适应终身学习和建立学习型社会要求的重要举措。此外,它还接受财政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19个国务院部委的委托,合作开考了32个专科、本科和中专专业,为行业部门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并与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UCLES)、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TS)等外国著名考试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共同设计、开发了一些适应我国国情和需要、可以在多个国家通用的证书项目。

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及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自学考试作为发展我国终身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为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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