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的十项继续教育权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19:35: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享受继续教育和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的权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使执业药师逐步适应以消费者和病患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须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近年来,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逐年增多,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现实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广大执业药师有权利呼吁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
2、获得参加继续教育保障条件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拒绝乱用政策、权力的权利
2003年11月3日,SFDA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中宣布:在印发新修订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因此,对于利用已废止的办法中的与新修订的办法相抵触的或新修订的办法没有规定的条款限制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方面权利的做法,执业药师有权利拒绝执行。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执业药师有权监督、投诉继续教育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现象。
4、无论是否注册都有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5、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手段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在上述继续教育形式和手段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药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自行选择选修内容,自行决定自修内容和自修方式。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不应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限制执业药师的上述选择权。
6、要求继续教育内容水平与针对性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水平、针对性提出要求和建议。
7、选择继续教育选修、自修内容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每个年度的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遴选、论证、确认后公布。在公布的继续教育选修内容范围内,在完成规定的选修学分情况下,执业药师有权利自行选择选修内容的学习。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在《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继续教育自修内容。
8、选择继续教育自修形式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在上述自修形式中自主作出选择。
9、可累计获得继续教育自修学分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10、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并在全国有效的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授予规定的学分,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所列的活动,在提供参加活动证明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有权获得规定的继续教育自修学分。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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