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以案说法(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4 19:51: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1994年12月,胡基本看到股票、证券生意能够赚钱,但苦于没有股本,就请中学同学个体户曾某想办法筹款。曾某便找到××农村信作社主任王某,要求王某贷款给胡某共同合伙炒股。王某说明胡某不是本地人只能以曾某的名义贷款。随后三人共同商定:炒股资金由曾某、王某提供,具体炒股由胡某操作;利润分成,胡某得一半,曾某与王某共得一半;亏损由胡某一个承担。1995年2月至1995年4月间,曾某以经商周转之名分9次从王某所在信用社,经王某批准贷款250万元。至1996年4月,由于炒股亏损,曾某只还贷款182万元,有68万元贷款无法偿还。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 来源:www.examda.com

  (2)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

  (3)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4)如果王某未参加炒股而发放贷款给曾某,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定什么罪?

  (5)如果王某为胡某开出空头存折,叫胡某以空头存折为担保,以月息70%左右的高息向单位和个人借款。后来胡某照办了,在几个月内吸收资金达700万元进行炒股,后由于炒股亏损,500万元无法偿还,则王某与胡某的行为又构成什么罪?

  (6)如果王某基于牟利的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发放给胡某炒股,但并没有参与胡某的炒股,则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案】

  (1)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王某是按照合法手续公开贷款的,不属于挪用行为。

  (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王某并无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

  (3)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因为王某与胡某等三人合伙炒股分利,胡某是其关系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其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符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发放的对象是否为关系人;这时因为王某没有参加炒股,曾某与胡某不是王某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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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某与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王某与胡某是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6)王某的行为构成用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因为王某将客户的资金采用非法的手段发贷给他人,符合本罪犯罪构成。

  【解析】来源:www.examda.com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先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关系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具体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权批准的国家机关的批准,通过投资、集资入股等方式,而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我们要注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相区别。

  上述各罪,单位都可以成为各该罪的主体。单位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条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来源:www.examda.com

  《刑法》第174条、第176条、第186条、第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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