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4 20:17: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点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被法定化为物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A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担保权人从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认为,该特性不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有的认为也是),而是担保物权的效力。故排除该项。B项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可见,该项也不符合题意。C项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故C项符合题意。D项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可见,D项离题甚远。

【考生注意】担保物权的特征是理论上对担保物权的概括。所有的担保物权具有的共性是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考生要注意对不同特点的理解。

3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导致这一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A.混同B.免除

C.抵消D.解除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具体分析参见2000年第一题单项选择第4题。

【考生注意】该题在2000年基本上以原题形式出现。即“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备选答案与本题相同。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以后类似的重复题还会出现。

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加以确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A、C两项因重大误解和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D项也欠缺效力未定行为的特征。因此,只有B项符合本题意。

【考生注意】效力未定,又称效力待定,是理论上对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人所为的行为的概括。具体包括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但对于越权代表行为是否为效力待定理论有争议,通说持否定意见。此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的区别。

34.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事件、事件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D.行为、事件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由于本题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C项。

【考生注意】类似题已经出现过,其设题陷阱在所问问题的前后关系。

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物权B.人格权

C.债权D.继承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民法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继承权都属于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但要注意民法上的请求权不用于诉讼法或仲裁法上的求权,后者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审理的权利。还要注意,当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也会产生请求权。这就是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绝不仅仅指债权。

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与财团法人相区别的一类法人。其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体,即社员的集合体;而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体。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因此,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中,既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由于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是人的集合体,要设立法人必须有设立者之间的协议或章程,因此,设立行为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综上述,只有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具有综合性,不仅有社团法人概念的理解,还包括对其设立行为的理解。这种方式命题对考生而言,有一定难度。

37.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A.由债权人承担B.由债务人承担

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D.由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的效力。提存是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其后果是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之间成立法定的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A项符合题意。之所以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因为提存由债权人原因引起。

【考生注意】提存概念不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其在民法上的特殊性提请考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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