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辅导:代理权及其行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4 2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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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第一,它是代理关系存续的前提。代理关系自代理权产生之时始确立,并随着代理权的消灭而终止;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代理权的产生来源:www.examda.com

  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故授权行为是代理关系的组成部分。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二是授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这两类法律事实或者同时完成(如国家立法规定某种社会关系适用法律代理,同时,法律也授权某些社会成员充任法定代理人),或者分别完成(如订立了委托合同,再另行授予委托书)。应当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别。其中,以委托代理关系赖以产生的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最具有典型意义。

  相比较而言,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基于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托人(代理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其内容是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故委托合同仅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却不涉及第三人。而授权行为则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据授权人的独立意思就可以使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所以,授权行为是代理权产生的直接根据,其效果及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着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所以,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关心的是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是否经过他人授权而拥有代理权,却无需考虑得以授权的前提是委托合同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三、代理证书

  授权行为的法律形式是代理证书,故代理证书就是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专门就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加以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强调的是,代理证书所载代理权限范围应当明确。实践中确定代理权限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

  1、单项事务代理权,即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理一次法律行为。如代买某件商品。

  2、特别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代行同一法律行为。如授权银行长期代收房租、水电费。

  3、总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为有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如就某幢房屋,授权代理人代为购买、登记、纳税、维修、出租及收取房租、发生纠纷时代为参加诉讼等。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来源:www.examda.com

  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二)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来源:www.examda.com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认定条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见,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均是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便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了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故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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