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常识:省以下奖学金要交个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7 14:44: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九月份,各大高校陆续迎来2006级新生,为了吸引各省市状元级的优秀学生,一些高校纷纷抛出“绣球”——高额奖学金,少则千元,多则达到万元以上。那么这些奖学金是否需要交纳个税呢?与国家奖学金有何区别?

  省以下奖学金属于偶然所得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为吸引优质生源而给学生的高额奖学金明显不属于免税范围,个人获奖属于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这些奖学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对于学生获奖我国税法还是有一些单项免税规定,如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学生个人参加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的“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等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支付奖金的单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由于代扣代缴要到下月申报期缴纳数据无法统计,但据记者了解,大多数高校还是能够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但也不排除少数高校不了解政策规定而漏扣个税。根据税法规定支付奖金的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将受到未扣缴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绣球”奖学金不同于国家奖学金很明显,高校对于优秀学生的“绣球”奖学金主要是为了吸引优质生源,这与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国家奖学金完全不同。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国家奖学金除有规定的金额标准,还有明确的申请条件和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各高校的“绣球”奖学金不同于国家奖学金。

  奖学金纳税的反思按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奖学金是不列入所得项目的,而且,如果一个孩子得了奖学金,他的家庭还能享受一份额外的税收优惠——儿童特别税收优惠。这是在正常的儿童税收抵免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按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美国家庭每抚养一个儿童,每年可获得500美元以上的税收抵免,到2010年将增加到每年1000美元。而如果纳税人的孩子赢得了一定级别的奖学金,并且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在正常的儿童税收抵免之外申请享受儿童税收优惠,每个孩子最多可得到500美元的优惠。

  实际上,美国一贯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的发展,为了鼓励人们投资教育,美国设有多种教育基金,这些基金都是免税的。同时,按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用、教育进修费用等,可从所得中直接减除,个人或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可得到税收宽免,另外教育贷款利息也允许税前扣除。

  相对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比较少,而且级别设定较高,一般高校学生很难获得。对学生在国外获得的奖学金在一些避免重复征税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中可以看到有关规定。如我国与芬兰签定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从缔约国一方政府或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学生个人凡从学校取得的奖学金应该免纳个税,而对于从企业、部门等校外取得的奖金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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