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理实务部分重点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7 14:50: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部分 征管法
6.1税收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6.2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6.3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6.4请参阅教材366页,第(一)项和第(六)项中的一,二,三这五个事项是必经复议项目。
6.5教材363页的例13-8中是个老题(里面涉及的是2000年的涉税事项),所以,它适用的还是老的《征管法》: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该税款由代扣人承担,但是根据新的《征管法》的规定已经不是由扣缴义务人承担了(但是会被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大家应该以新的规定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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