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07年一、二级建筑师考试3月1-7报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7 16:14: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7〕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1号),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考条件
(一)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符合下表所列要求:
专 业
学位或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建筑学
建筑设计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05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4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2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0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1998年
二年制毕业
10年
1997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本科及以上
工学博士毕业
2年
2005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1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0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1999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10年
1997年
二年制毕业
11年
1996年
其它工科
本科及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00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1999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1998年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到省建设厅注册办领取。
(二)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符合下表所列要求:
专 业
学 历
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中 专
(不含职
业中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5年
2002年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7年
2000年
相近专业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8年
1999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10年
1997年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8年
1999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7年
大 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
毕业
3年
2004年
相近专业
毕业
4年
2003年
本 科
及以上
建筑学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2年
2005年
相近专业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3年
2004年
注:“相近专业”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报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人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附件2,可复印,A4幅面,通过资格审查后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一份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人事考试部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职业道德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非设计单位报考人员还应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职业实践年限证明,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人事职改部门(市、州、直管市及林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及有关单位的考生经省注册办和省职改办(委托省人事考试院)进行资格审查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鄂的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续报考生
续报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考生,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一份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人事考试部门),填表时应准确填写自己的档案号,持上年度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当地市、州建设局(建委)审核,省属单位到省注册办审核后,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市州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省直到省人事考试院)办理报名手续。受理报名时应注意核对档案库中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及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文件随后下发。
(四)根据《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注建〔2004〕5号),自2007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中,只能报考第一科全科,其专业代码为“01”。取消“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报考条件,对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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