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41: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答 案】 D
  【考 点】 法律与利益
  【详 解】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在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中,利益处于主导地位。选项D,弄反了法律与利益的主导地位,错误。
  【评 论】 法律与利益,这个知识点是2005年司法部辅导教材新增知识点,但由于选项D明显错误,因此本题难度不大。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答 案】 C
  【考 点】 法律价值、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详 解】 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方法,而非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因此选项A错误。
  行政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一样,都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本案中考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是一次适用,因此选项B错误。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的取向上不同。价值判断,以主体(人)为取向尺度;而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在本案中,交警并没有以法律为判断取向,而是以人为取向。因此,选项C正确。
  此事件反映出交通规则所体现的秩序价值与孕妇的身体健康的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选项D错误。
  【评 论】做对本题难度不大(排除法),但选项C有一定难度。
 3.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答 案】 D
  【考 点】 绝对权和相对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渊源
  【详 解】 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因此选项A错误;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属于住房的管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对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在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形下,首先适用法律规则。此侵权案件存在具体法律规则,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评 论】 回答本题必须结合民法学知识,属于跨学科题目,但难度不大。
 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答 案】 A
  【考 点】 法律权利、归责原则
  【详 解】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作特别规定。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不法取得”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不当得利之债;至于该物所致的损害,如果依法属于他人责任,当然不由其承担。因此,选项B错误。如果让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承担本应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同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
  风险责任是指财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并非财物致人损害责任。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当承担该缺陷商品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该商品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评 论】 本题与其说是个法理学题目,还不如说是个民法题,有点名不副实。但根据“法律权利必有法律依据”的原理,选项A明显正确。本题难度不大。
 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答 案】 A
  【考 点】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详 解】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明显正确,不赘。
  【评 论】 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与第2题有所重复!由于选项B、C、D明显正确,根据排除法选A,本题难度不大。
 6.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 案】 B
 【考 点】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详 解】 该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首先,根据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是双向的,子女对父母承担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权利。其次,季某独自占用郝家住宅,可能侵犯了郝某的继承权,应当对郝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郝某对季某赡养义务的履行。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具体而现实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官的判决将原被告间的赡养关系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属于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子女赡养父母,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因此,选项D错误。
 【评 论】 选项A、D明显错误,故排除。选项B、C明显对立。是否能够答对本题,关键是判断“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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