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功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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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保险利益概念的设置,能够解决保险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产生的一些难题.保险利益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分保险与赌博行为
  在保险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关系.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对可保利益的要求出现在《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4年英国人身保险法》中,其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赌博行为. 来源:考
  依保险合同,投保人确定地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则取决于偶然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此与赌博行为有相似之处.然而保险制度的目的,并非因偶然事件而得利,而是为维护个人生活的安定,进而防范社会整体的不安定.但赌博的目的则是纯粹的通过偶然事件侥幸图利,其结果是侥幸心理造成社会整体的不安定.因此,二者的意义截然相反.来源:考
  (二)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限制赔偿的数额,防止不当得利
  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等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获得与其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只有对损失补偿性保险,保险利益原则限制赔偿数额的作用,才能得以发挥.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非损失补偿性合同,保险利益用于评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依据,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为什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受领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保险人处取得保险金,并非一定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而受到了损失.所以,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并不具有估价损害的意义,人身保险利益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进行赌博以获取不当利益,防范投保人谋财害命而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而不是限制赔偿数额,防止不当得利.
  (三)防范道德风险 来源:考
  道德风险是保险法的专门术语,意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希冀领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扩大危险.此种危险,对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尤易发生.例如以他人之生命,财产,健康为自己利益保险,因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暗中毁损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会破坏保险制度,而且会给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带来损害.因此,法律提出保险利益的要求,享有保险上权利者,应为不欲保险事故发生之人,而不欲保险事故发生之人,即对保险客体拥有保险利益.
  (四)确定保险合同的标的
  在保险利益理论产生之初,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但自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出现以来,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开始转换为区分同一物之上的各种不同保险利益,使一物可多重保险而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但保险的客体仍然是物本身.而后,为贯彻财产保险的标的为保险利益的概念,所以探讨保险利益的重点就集中在寻找各种保险利益的定义,通过保险利益的个别化,具体化,确定各保险类别所承担的损害及范围.通过保险利益的概念不仅可决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的受损害人,也限制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额.损害的概念除了因物质本身受到毁损灭失之外,可因利益关系受到侵害(如遭盗或没收)而发生,这是基于保险的标的不是物本身而为保险利益的结果.最后,依"损害为保险利益的反面"的原则,损害保险范围内,保险利益概念具有将保险赔偿给予真正受害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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