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辅导班听课笔试(九_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53: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辅导班听课笔试(9):国际经济法第二部分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1)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
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2)水渍险:包括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包括水渍险、由外来原因(跟海水、船无关,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即还包括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人无关,共同海损与人有关。推定全损指被保险物未全部损坏或灭失,对货物的修理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为推定全损。
2、保险除外责任
(1)由被保险人故意或意外造成;
(2)发货人责任;
(3)责任开始前已存在;来源:www.examda.com
(4)自然损耗;
(5)战争险和罢工险除外。

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答 案】
ABC
【知识点】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关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根据上述规定,ABC三项都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都可以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D项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货损若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仍要承担责任。承运人对驾船过失享有免责。

例2上海某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进羊皮10000张,价格条件为CIF上海,信用证付款,澳大利亚公司应上海公司要求为货物投保一切险。澳方凭船方出具的清洁提单到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目的港,发现货物已经严重发霉,检查货舱无不正常情况,检验结论为羊皮装船前未进行必要的干燥和消毒处理。上海公司要求付款银行赔偿自己损失。下列关于本案的主张有哪些是正确的?( )
A.上海公司向银行提出的要求不能成立
B.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C.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因此,上海公司作为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D.该货损应由澳大利亚方承担,上海公司应向澳方主张赔偿 AD
澳方交付的货物存在固有缺陷,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免责,银行对此不负责任的依据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不对信用证交易以外的基础交易关系负责。澳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风险不在装运港转移,因此,本案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3、索赔时效:全部卸离运输工具起2年
4、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
(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支付工具的种类:货币和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
三、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 本票 支票
付款人不限 付款人不限 付款人限于银行
到期付、见票付 见票即付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需要办理承兑 远期本票不须承兑
四、票据行为
1、出票:制作汇票并签名、交受款人
2、背书: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
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期限1年
4、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汇票的主债务人
5、付款
6、拒付与追索:我国追索权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6个月,日内瓦公约规定1年,英国规定6年
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避而不见、死亡。
银行的义务和免责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人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
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作为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期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的作承兑提示。
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又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3、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的解交本人。
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等。
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得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银行的“五不管”:1、不管货物的情况;2、不管买卖合同的履行;3、不管单据的真伪与准确;4、不管卖方的资信;5、不管传递中发生的错误。
汇付(商业信用) 托收(商业信用) 信用证(银行信用)
概念 买方委托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顺汇法) 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收取货款(逆汇法)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滞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人、议付行、保兑行
种类 电汇(电报)、信汇(邮寄)、票汇(汇票)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和远期、可转让和不可转让、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银行义务 及时提示、表面一致、无迟延解交、无延误通知 审查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银行免责 签名的真实性兔责,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的免责,货物不直接交银行(除非银行同意),拒付时若无特别指示银行无义务作拒绝证书 对单据形式、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伪造、法律效力的免责,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的免责,独立性原则
1、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信用证必须注明是撤销或是不可撤销的,未注明则是不可撤销的)
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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