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民事责任、人格侵权、合同诉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0:52: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300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话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 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 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处理?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电信局是否侵害了唐某的人格权?   (4)若唐某仅提起终止电信服务合同的诉讼,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几)个法院?
(5)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1)电信局应返还2000元的初装费给唐某。
(2)电信局应返还多收的电话费300元及其利息。
(3)电信局侵犯了唐某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某市南区人民法院或者电信局所在地的北区人民法院。
(5)应承担下列责任: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赔礼道歉。
[解题思路]
唐某与电信局的纠纷,既是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纠纷,又是民事合同纠纷。故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主动意识到唐某与电信局之间还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唐某有权解除合同。
[法理详解]
本题主要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知识点,间有涉及合同法、民诉法的知识点。
(1)本案之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唐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初装费。至于上级部门文件不足为据,因其与合同法的规定有所冲突。
(2)多收的300元话费属不当得利,应予全额退还;又因电信局有过错,故应承担其利息损失,这里不是欺诈行为,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而双倍返还。
(3)电话局派人到唐某单位告诉唐的领导不要让唐某再去纠缠,并引起第三人围观及不良议论,构成对唐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后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的羞辱行为,是对唐某的人格尊严的侵犯(属一般人格权范畴)。
(4)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电信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应是用户消费电信服务的地方,固定电话(宅电)应是用户住所地。
(5)对于侵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等;对于多收电话费的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价款)、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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