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考毕业审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1 17:52: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盟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院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此规程从2004年上半年开始在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考办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按照国家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是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初审,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和主考院校进行复审。

二、考生申请毕业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毕业生条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申请取得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毕业审定准备工作

1、考生在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参加考试的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有关手续,同时领取《毕业生档案》表,交验准考证和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或考试成绩通知单(含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证)、免考证明、转考证明和毕业论文合格证,申请本科毕业证书者还需查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成绩单。

2、考生须填写《毕业生档案》表(一式二份),表中所列项目要如实填写(一律用兰黑墨水钢笔),字迹要清晰。自我鉴定一栏,考生要实事求是地从自己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对自学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小结。成绩一栏中,按照课程合格时间顺序将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如实填写在成绩栏内。

3、考生《毕业生档案》表须交本单位人事、组织或劳动部门(非在职人员可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考生将《毕业生档案》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盟市自考办。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考生缓发毕业证书。

4、毕业生须交近期一寸相片两张,背景为蓝色同底版免冠彩照(《毕业生档案》表上粘贴),二寸相片两张,背景也为蓝色同底版免冠彩照(一张贴在毕业证书上,另一张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准考证号交自治区考办,以备电子注册用),并交纳相应的毕业生审定费和毕业证书工本费以及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费。

5、毕业生丢失单科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需到考生所在盟市自考办申请办理证明。

6、毕业生丢失准考证,盟市自考办要查验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确认是本人后方可办理。考生领取毕业证时要由本人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盟市自考办领取。

7、考生的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上如有不同的准考证号,不在同一盟市参加考试的,需要到有关盟市自考办办理转档手续。

8、盟市自考办要根据预测毕业生数向区自考办领取空白毕业证,空白毕业证的领取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由双方经手人签字。因错填报废和剩余的证书,在办理毕业证书复查盖章时统一如数交回自治区自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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