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06 21:48: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开始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桌上不许摆放衣帽、文具盒等其他物品。

  2、考生不得身着国家机关发放的制服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武器、寻呼机、移动电脑、收录音机、外语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应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放在座位上,某些专业的课程需要携带计算器、测绘工具等,按《考生简章》上的规定办理。

  3、开考前20分钟按《考生考场采集指纹》规定开始采集指纹并签字确认,采集指纹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因故离开考场(包括上厕所)必须交卷,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

  5、考生在答卷过程中遇到辨认不清的文字、符号时,可举手询问。但涉及对试题如何理解的有关内容时,监考员不予回答。

  6、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蓝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在一张试卷上使用两种颜色、两种笔体答题。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或非答题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必须在答卷前将姓名、总考号、座位号工整的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凡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考号或写有与答题无关的语句和作其他标记的,按违纪处理。

  8、考试时间终了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课桌上,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走,待监考员收完试卷后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谈论,以免影响其它考生答卷。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按A级违纪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商标记信息的。在试卷或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或的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延期一年毕业;按B级违纪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位子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有些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处延期二年毕业; 按C级违纪处理。

  (1)通过伪造证书、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处延期三年毕业,按D级违纪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例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纪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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