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改善执业环境不下猛药不行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08 08: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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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中国财经报》以“改善执业环境 不下猛药不行了”为题,专题报道该报记者对全国政协委员何志尧的采访。全文如下:

操着一口满含激情的四川话,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何志尧十分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他对记者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被誉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警察’,可是目前的现状却表明,它的执业环境已到了不下猛药不能医治的地步了。”他建议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国性《注册会计师法》执法检查。

在参加今年两会前,何志尧做了大量的调研,他不仅结合自身执业中的感受,更是收集了大量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典型事例。他认为,目前我国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

弊病之一:个别部门和人员违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干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一些违规干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何志尧向记者介绍了三种主要的情况:一是个别部门违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规定事务所必须降价;三是个别部门和人员规定事务所必须出具某种格式或类型的报告。

何志尧介绍说,某地曾出现过银行公开发文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经过当地省注协和事务所的共同努力,该银行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做法。但仍有个别执法部门在办理年检、注册登记时,明确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委托某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形成了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对某类业务的垄断。

弊病之二:个别工商代理公司违规承接注册会计师业务,严重扰乱社会审计市场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只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应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审计和验资等注册会计师业务;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由注册会计师承办,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工商代理公司本来无权接受委托承接审计和验资业务,但事实上个别工商代理公司却在违规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验资业务约定书,直接承接审计、验资业务。”何志尧说。同时,他们在违规接受委托后,还直接由非注册会计师人员以注册会计师名义执行业务,有的甚至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章,违法出具审计、验资等报告。

近年来,地方注协陆续接到部分会员的反映:一些代理公司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章,违法出具审计、验资等报告后,客户单位找到该会计师事务所,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从未出具过客户所指的报告,经调查才知道是工商代理公司所为。对此部分事务所已在媒介上做出了公开严正声明。

弊病之三:个别部门违规检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

据何志尧介绍,2006年上半年,某省个别部门违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动辄罚款10万元,且罚款数额有很大的随意性,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对这种做法的反对之声此起彼伏。

弊病之四:个别司法机关判案值得商榷

去年,某县法院针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同一标的诉讼的判决颇为值得商榷,该案反复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一审、二审到再审,已有4个判决,目前,该案又发回初审法院重审,还有一个判决未下。

弊病之五: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呼吁全社会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的同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护短’。”何志尧表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具体来看:一是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设立条件;二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执业;三是部分执业会员未专职执业。何志尧说,目前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身份却是执业会员,并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他建议应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执法检查,切实将执业会员应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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