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招投标:公路建设问题突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08 08:44: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审计署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该署2005年对北京六环路、京珠公路新乡至郑州段等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的结果。这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大部分是在“十五”时期开工建设的,均属于“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重要路段或区域干线公路,建设总里程532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184公里,概算总投资1662亿元。截至2005年底,这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已完成投资1276亿元,已有28个项目投入运营。

  审计结果表明,这34个公路项目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管理和资金管理逐步加强,工程质量总体较好,其中7个项目被评为优良工程。但是,仍有一些项目在建设管理、土地征用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特别是部分项目违反招标投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有些项目涉嫌幕后交易,个别存在商业贿赂,影响了工程质量,这些问题亟待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20个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存在幕后交易、商业贿赂等现象,涉及违规资金90.35亿元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和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影响了工程质量。其中,建设单位违规直接发包和指定分包工程17.96亿元,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工程72.39亿元,两者合计占抽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6%。抽查其中8.01亿元转分包工程发现,施工单位从中违规收取管理费0.92亿元,部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甚至个体包工头,其中3个项目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缺陷。如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在安徽省蚌埠至明光高速公路建设中,将8497万元的工程分包给36个无资质施工队,收取管理费1946万元。投资2813万元的重庆市长寿至万州高速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被转包4次,承包单价由每平方米130元降到42元,建设资金在中间环节被抽取了70%%,其中一个体户将工程一次转包就非法获利672万元;抽查边坡绿化工程中的24个项目发现,设计规定的安装锚杆均未实施。浙江省丽水至青田高速公路第19标段被层层转包,最后由两个既无资质又缺乏施工能力的包工头组织施工,在其承建的高速路桥工程中,119根桩基中有46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少数地方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青岛市交通局原局长等人在黑龙江省同江至海南省三亚高速公路青岛段建设过程中,将部分工程项目指定一名临时工假冒和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承包,并按高价结算,造成公路建设资金损失1300多万元。2001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利用检察机关监督预防交通部门职务犯罪之机,为其亲属承揽大竹至邻水邱家河高速公路边坡绿化工程,结算单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工程,违规获利249万元。

  5个项目的投标和评标存在幕后交易。在安徽省蚌埠至明光高速公路路基工程15标段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原董事长的授意,违规使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中标,后又以“施工量大”为由,要求该公司将其中1/3的工程分给蚌埠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这一要求得到满足后,才与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签订价款为7402万元的合同。审计还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中介服务”为幌子,采取各种手段“帮助”施工单位中标,从中收取好处费1374万元。如中铁二十局三公司在浙江省丽水至青田高速公路的招投标中委托一家民营企业主进行“对外公关”,公司中标后,将其中6700万元的工程发包给该民营企业主,后者又将工程转包给另外两个包工头,从而非法获利510万元。

  26个项目挤占挪用或套取建设资金达21.58亿元

  湖南、广西等6个省(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1.96亿元。如1999年以来,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基建管理局采取通过所属职工技协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等方式,套取、截留并私分建设资金2600多万元。2000年以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职工技协利用与上级单位的关系,以所谓“联营”方式帮助施工企业承揽工程,违规收取资金1090万元。2000年至200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机关事务中心下属的碎石场,在向呼和浩特至老爷庙高速公路提供石料中,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套取建设资金1279万元,其中70%上交自治区交通厅,30%给了项目建设单位。

  吉林、陕西等省(区)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19.62亿元。至2004年底,吉林省四平至白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挪用建设资金9608万元,用于其他公路及市政工程建设等,并将市政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等7226万元挤入该高等级公路项目成本。陕西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承担两条高速公路建设采购材料时,通过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采购保管费”、向材料供应商收取“联合投标代理费”的方式,违规获利7727万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和该公司的日常开支。

  因勘察设计失误、盲目赶工期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和增加投资32.47亿元;21个项目涉及截留挪用、长期拖欠或扣减征地补偿费16.39亿元

  16个项目因勘察设计失误,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盲目赶工抢工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和增加投资27.18亿元。如贵州省一家设计单位的部分领导收受贿赂296万元后,将遵义至崇溪河高速公路的地质勘察工作违规分包给10家单位;因部分勘察人员不具备勘察资质,造成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严重不符,使工程增加投资和损失浪费共7.2亿元。内蒙古自治区交通部门在呼和浩特至老爷庙高速公路建设中,为追求速度,将4年工期压缩为28个月,并以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招标,后因批准的设计方案较初步设计方案有变化,实际弃土量超过设计弃土量513万立方米,增加投资3827万元。

  10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审核不严,少数工程技术人员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多计工程款5.29亿元,占合同价款的9%。如武汉市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工程建设单位少数人员和监理人员在收受、索取施工单位贿赂300多万元后,纵容甚至“帮助”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违规提高项目单价、违反合同规定多付工程款等,套取建设资金2400多万元。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承担贵州省遵义至崇溪河高速公路两个隧道施工任务的一家施工企业,利用伪造的产品质量检验单、采购单据,虚报材料采购量和使用量,套取工程款1905万元。

  此外,15个项目未经审批占用土地或违规多征土地10.29万亩;21个项目涉及当地政府及征地拆迁部门截留挪用、长期拖欠或扣减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16.39亿元。公路建设中为何存在这些问题建设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改革滞后于发展。目前不少公路项目的建设、筹资和还贷主要依赖于政府,客观上加快了公路建设,但也有少数地方政府过度超前建设高速公路,大大超出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再有,一些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建设者,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极易产生权钱交易、非法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等问题。

  责任追究机制未落实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重公路项目建成数量和速度,轻项目管理和群众利益,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依法追究责任,助长了挤占挪用建设资金、非法转包分包、违规征地和拖欠补偿款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立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高估车流量,夸大预期效益,而公路建成后车流量达不到预测值,导致公路资产利用率低下;一些地方超出本地财力可能建设公路项目,建设中资本金到位率低,不得不大幅增加银行贷款,致使建成后经营收入难以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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