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精讲:国际司法协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08 09:54: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考点概念分析
  1、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施一定的司法行为。一般看法,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或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条约的,依条约;没条约时,也可以依互惠原则,互相提供司法协助;如果没有条约关系,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另外,什么都没有,可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予以执行。
  2、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我国主要有三项内容:
  (1)送达文书;
  (2)调查取证;
  (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此外,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出于实际需要,还往往包括如下内容:
  (1)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交流法律情报资料;
  (3)免除文书认证和文书证明效力;
  (4)户籍文件的送交;
  (5)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司法协助有关机关
  (1)中央机关
  ①司法部;
  ②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③同时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国方面的中央机关。
  (2)主管机关。
  民事司法协助方面,我国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3)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作用:
  ①作为司法协助联系的途径;
  ②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
  ③查明外国法方面的作用;
  ④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书方面的作用。
  4、域外送达
  (1)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
  ①直接送达
  A、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B、邮寄送达;
  C、个人送达;
  D、公告送达;
  E、按当事人协商的方法送达。
  ②间接送达
  (2)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收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收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
  5、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①领事取证。
  A、对本国公民取证;
  B、对驻在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
  ②特派员取证。
  ③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④请求书方式,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域取证方式。
(二)难点、易混点分析
  1、了解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2、区别于区域司法协助。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1)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①内地与香港: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②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2)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只能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3)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①效力未确定;②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③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④订有仲裁协议;⑤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⑥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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