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教程:第十七章规章制度文书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2 10:47: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细则


一细则的含义和特点


(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 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 ,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因此,有些法规在发布的时候,就在结尾 外特意说明:“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 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
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 的派生物。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才会有为实施这一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 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2.解释性
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 行性。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损失是模糊概念,经细则解释后,变得清晰、明确了。
3.补充性
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 据其数额及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细则》对此进行了补充: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 规定的“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 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不满五千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 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依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之后,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行性。
4.详细性
细则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特别详细,这一点在文种名称中已经显现出来了,以上例文也可证明 这一点。

二细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原法规名称加“实施细则”或“施行细则”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日期和制发机关
在标题之下正中,加括号标注发布日期和制发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和机关名称。 随命令、通知等颁布的细则,可不列此项。
(二)正文
正文是细则的主体部分,要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阐释、补充和规定,但 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细则的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章条式写法,一种是条款式写法。
1.章条式写法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较多的细则。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是开头部分,主要用来说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 。总则一般排为第一章,分若干条。
分则是细则的主体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条。分则用来对原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补充,作出细致周密、切实可行的规定。
附则是细则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提出执行要求。
2.条款式写法
这种写法不分章,直接列条,适用于内容较简单、篇幅较短的细则。根据、目的、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等内容,写入前几条;解释、补充和规定,写在中间,条款最多;执行要求写在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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