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3 14:1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16、民法上物权的分类:(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117、物权的本质: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2、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3、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118、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二、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19、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等。

  120、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1、民法物权保护方法包括:一、确认物权归属二、物上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遇到某种妨害时,享有的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物权效力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碍。3)请求停止侵害。4)请求恢复原状。三、债权请求权

  122、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2、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而只以妨害物权行使为条件;采取债权保护方法即损害赔偿方法保护物权时,须以对物权损害已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债权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12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4、财产所有权含义:一、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二、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不得妨碍的义务。三、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和保护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5、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一)所有权是物权中唯一的物权。(二)所有权产完全物权。(三)所有权是绝对权。(四)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五)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126、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财产所有权,是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127、财产所有权的意义: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28、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一、占有权二、使用权三、收益权四、处分权

  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无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处分权一般应由财产所有人行使,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有处分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但非所有人行使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住所,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能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而又具有可分性,四项权能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以及全部权能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例如:保管、租赁、承包、抵押、留置等关系都属于这些情况。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人的分离,正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

  129、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主要包括以下方法:(一)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二)收益。1)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独立的物。例如:果树结的果、家禽生的蛋。2)法定孳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向他人收取的利益。例如:银行存款所生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三)没收。(四)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2、埋藏物、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五)添附。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130、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所有权。

  133、所有权客体的灭失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所有权的客体是原材料的,在生产、使用中消耗或转化为新的产品,原物的所有权就消灭了。2)所有权的客体是可消费的物品,因原物被消费而所有权消灭。3)所有权的客体由于自然灾害而灭失。

  133、所有权的转让: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财产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通过实施某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等)转让给他人。

  134、抛弃所有物:依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是法律允许的。因抛弃行为,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消灭。

  13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其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便消灭了。

  136、所有权主体消灭:是指作为所有权人的公民死亡和法人终止。

  137、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也称共同所有权。

  138、财产共有的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即在法律上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财产。

  139、按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离权利,分担义务。

  140、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根据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事先无协议的,各共有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应按占共同财产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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