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频频是否该设袭警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42: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暴力袭警事件近年来频发,且呈上升趋势。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完善立法,增设“袭警罪”。

长春:半年袭警11起,17名民警受伤

今年8月,长春25岁的女司机王某因违章停车被交警处罚,但她不仅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字,还坐在交警车里大喊:“警察抢钱了,快来人啊。”致使围观群众越来越多。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巡警大队202警区的姜大勇,接警后赶来协助处理。这时王某竟回到车内将车发动起来撞向民警。姜大勇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姜大勇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他的右小腿软组织挫伤。

类似的暴力袭警事件在长春已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在长春就发生袭警案件11起,受伤民警达17人。

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2001年至2005年,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200余人,受伤的达1.4万余人。

暴力袭警亵渎法律尊严

长春市民刘先生说,袭警案的接连发生,客观上传递了一个信号:警察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能保护老百姓?民警被害与一般社会人员被害相比,具有不同的潜在社会负效应。

一位从事公安工作多年的领导表示:“在暴力袭警案中,被打掉的是警帽,被侮辱的是民警个人,但被亵渎的却是神圣的国家公权及法律尊严。”

长春市公安局民警刘英和说,警察遭到暴力袭击,也是由于一些民警缺乏应有的警惕,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一些民警缺乏实战训练和擒敌技能,往往对袭警案件应对失措、处置不力,导致局面失控,造成伤亡。除此之外,也存在警察装备不全,枪支管理过“紧”的问题。

面对连续发生的袭警案件,长春市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他们与一些公司、企业协商,为4000余名一线民警出资投保人身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积极筹措资金为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组织民警开展突出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和必要的心理训练,切实增强民警的单兵作战能力和集体配合作战能力。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重新修订了《长春市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一线单位具有配枪资格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配带枪支,以此震慑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然而袭警案件频繁发生更有其深层的原因,有关法律专家分析指出:警察处于风口浪尖;警察执法缺乏具体规范;在长期工作的社区执法患得患失,助长抗法者气焰;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存在苛求的现象;部分民警缺乏培训,敌情观念差;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索赔;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

有专家建议尽快设立“袭警罪”

如何减少、防止和应对袭警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吉林省律师安利民认为,警察应文明执法,不使用歧视性和命令性语言。同时,学习防护术,采取一些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配备一些必要的装备。更为重要的是,民警应始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执法环境。

在高校教法学的武先生说,在一些发达国家,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视为违法,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将毫不迟疑地使用枪械。规定如此严格,目的就是保障警察执法的权威。保障执法权威就是保障整个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良说,目前我国对“袭警罪”还没有准确的界定。据了解,几年前,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但始终没有定论,主要是考虑防止警察权力过大。可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代表国家尊严,如果随意被侮辱,整个国家的威严将受到侵害。但除了《刑法》277条妨碍公务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阻挠警察执法,将被严惩外,再没有特殊的规定。如对警察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只能按故意伤害罪来论定,因此国家应增设“袭警罪”。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我国应尽快设立“袭警罪”。应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改变目前对警察执法保护措施不到位的现状。此外,要想保障警察执法顺畅进行,还需全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给予充分的配合。警察也应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切莫滥用手中的职权。同时,国家应加大对袭警者的惩处力度,切莫给社会留下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更无法保护百姓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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