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进来---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32: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的进来---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的犯罪,以组织***一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2、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供致人伤残、死亡的,3、 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4、 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5、 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6、 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7、 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8、 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9、 但在法律上不10、 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11、 志对数罪并罚问题,12、 觉得学得很好,13、 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14、 而15、 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16、 让并罚的情况。而17、 考试的时候偏偏不18、 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19、 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非法拘禁、刑讯*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文章


指导:《公安基础知识》大纲要点(六)
《公安业务知识(2006版)》与旧教材的区别
今年招警录取20:1考生报考需“量体裁衣”
公安基础知识每章考点归纳与解读汇总
刑法的进来---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
2006年安徽省招警大型公益咨询会昨举行,专家透露———
成教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警考试吗
广东省2004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真题解析
公安基础知识各章考点图解及考点提要汇总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