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警务常识:公安机关警种的设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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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警察。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管理群众集会、游行、示威秩序,查处治安案件,进行治安巡逻。承担治安巡逻任务的,又称巡警。除此以外还负责魂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户籍警察。依法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掌握辖区的人口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
三:刑事警察。依法对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带有暴力性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四: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处理交通事故和查处交通违章行为,并负责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等。
五:外事警察。管理国籍,管理外国人在我国定居、居留、旅行,管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等。
六:边防警察。公安机关目前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并负责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方面的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消防警察。公安机关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组织、实行消防监督和进行消防工作,并负责对消防责任事故等方面犯罪案件的侦查。
八:警卫警察。公安机关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九:专业警种--铁路警察、缉私警察、航运警察、民航警察、森林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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