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继承权的丧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7 08:19: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来源:www.examda.com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相关文章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遗嘱的效力和受遗赠人接爱遗赠的条件
福建轻伤害等5类犯罪未成年人可不起诉
综合辅导:继承权的丧失
承包关系中的继承问题与胎儿的继承份额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人大教授支招:法硕考研复试侧重知识运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