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民法学讲义(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32: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七.所有权

1.《民法通则》第71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民法通则》第79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民通意见》第86条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民通意见》第89条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八.共有和相邻关系

1.《民法通则》第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九.他物权

1.《担保法》第33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担保法》第34条下 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担保法》第37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担保法》第40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5.《担保法》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担保法》第43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担保法》第46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担保法解释》第79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9.《担保法》第63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0.《担保法》第75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1.《担保法》第82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担保法》第84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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