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03: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解析: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7)
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8)
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9)
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4)
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5)
安通2007年法硕辅导之刑法学案例分析(6)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