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不以抢劫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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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非法拘禁、赌博

  被告人:陈雪、林伦朝等

  一审案号:(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

  二审案号:(2003)宁刑终字第48号来源:www.examda.com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雪,男,38岁。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伦朝,男,39岁。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金生,男,34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蔡承文,男,21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翁其云,男,20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林立芳,男,22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礼文,男,29岁。1991年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绍群,男,43岁。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0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林伦朝及张国顺(另案处理)、柯天华(另案处理)等多次在南京市白宫大酒店客房内,利用麻将聚众赌博,每次输赢额均在人民币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陈雪参与赌博两次。
  2001年12月31日晚,陈礼文、李绍群合伙与林伦朝、陈雪及张国顺在白宫大酒店1819房间进行赌博过程中,陈雪发现陈礼文有作弊行为,双方遂发生纠纷。陈礼文跑出房屋,被陈雪强行拉回屋内。陈雪、张国顺打电话喊来被告人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等人,不让陈礼文等离去。其间,陈雪、张金生对陈礼文有殴打行为,林伦朝也打电话喊来翁其云等人到场。陈礼文承认其赌博作弊之事,陈雪、张国顺即要求陈礼文退赔赌博损失,经李绍群协调,陈礼文答应赔偿人民币38万元,并当场由李绍群拿出人民币5万元。之后蔡承文、林立芳等人将陈礼文拘押在房间内,陈雪、张金生开车随李绍群到安徽省滁州市拿回人民币13万元,并由陈礼文写下2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后陈雪等人离去。林伦朝、翁其云等人继续将陈礼文等拘押在房间内,在林伦朝的同样要求下,陈礼文写下10万元的借条,林拿回价值13万元的油料欠单,并于次日上午,由陈礼文从银行取出人民币5万元交给林伦朝。陈礼文、李绍群在白宫大酒店被拘押至次日。
  2002年1月2日晚,陈礼文、李绍群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韶山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赌博过程中遭人抢劫,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被告人。2002年3月27日,张金生、翁其云先后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韶山路派出所投案。

  二、控辩意见来源:www.examda.com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犯抢劫罪,被告人林伦朝、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其没有参加赌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雪犯有赌博罪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的定性不当。
  被告人林伦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解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应认定其犯有抢劫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伦朝犯有赌博罪、抢劫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林伦朝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金生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金生犯有抢劫罪,定性不当。
  被告人林立芳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林立芳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蔡承文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蔡承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翁其云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翁其云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礼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除公诉机关认定的陈礼文有立功表现外,陈礼文还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绍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绍群除了有立功表现外,还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三、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翁其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林伦朝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伦朝犯抢劫罪、赌博罪,被告人陈雪、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犯抢劫罪,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林伦朝依法应以抢劫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翁其云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应认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生、翁其云案发后自动投案,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在报案的同时,供述了自己参与赌博的全部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伦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000元。
  2.被告人林伦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
  3.被告人张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林立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蔡承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翁其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7.被告人陈礼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
  8.被告人李绍群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两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9.扣押款人民币50000元发还陈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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