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四章法律制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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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特征


  立法就是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立、改、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权和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法律制定权限的划分称为立法体制,包括中央于地方及中央各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1. 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指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3. 我国立法权限划分来源:www.examda.com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 全国人大常委务会 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 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B.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D.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E. 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F. 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G. 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or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来源:www.examda.com

  1. 科学性原则
  1) 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3)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 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①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②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③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④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⑤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

  3.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1)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2)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3)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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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四、法律制定的程序(提审表公)

  1. 提出:(提出的是法律议案、提案权:30人以上,人大常委会、四大最高)
  2. 审议: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3. 表决:过半数通过、宪需2/3
  4. 公布:主席依人大or常委会公布

  五、 法律效力:来源:www.examda.com

  ①对人的效力: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对外国人 ②空间效力:全国有效、地方有效、特定条件下国外有效、国际条约协定范围 ③时间效力:生效、终止、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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