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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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 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1) 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这只是局部利益
  2)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 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
  3) 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
  4)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 !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 盖尤斯 !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 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⑤意志论―法国卢梭! 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 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 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 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 

  三、法的特征来源:www.examda.com

  1. 调整行为的规范
  1) 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 法律的规范性
  a. 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b. 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
  1) 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
  2) 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 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 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3) 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来源:www.examda.com
  1)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a.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
  b. 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c. 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2) 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 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
  1) 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a. 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
  b. 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c.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2) 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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