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第一章(1.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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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原则是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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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不涉及国际法的内容。法律体系涉及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它不涉及无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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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
  
  “一国两制”社会背景下的法律体系问题。总的一条,“一国两制”并不意味着中国有两个法律体系,中国也仍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因为在“一国两制”之下,我国的国家主权无论对内对外,都仍然是统一的,我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权是惟一的;并且基本法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而制定的,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
  
  第六节 法的效力来源:www.examda.com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在法的时间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的问题。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也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是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突破,但它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公民。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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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D项“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 ‘不知法者得免其罪’”,这个选项也是出得比较多的套路,前半句是真话,后半句是假话。C项“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书上只是提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当然还有很多原则书上没有具体说出来,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等,不知道具体含义没有关系,可以推论一下,从新原则就是有溯及力,对于它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从旧兼从轻就是讲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和旧法相比较的时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处罚更轻的时候就要按照新法来处理,这个时候有溯及力了,所以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B项错误在于法律效力的高低是由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决定的,不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决定的。A项,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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