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30 08:43: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市招生委员会,各高等院校:

  我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生工作全局,从严治考,从严治招,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稳步推进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人民满意的高考。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根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的精神,各高校编制今年的招生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宗旨,从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从建设教育强省的实际出发,从学校自身的办学特色、办学规模的实际出发,正确科学地处理好规模、结构与质量的关系,在保障办学质量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确保高校培养的人才从数量、结构和质量上能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

  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是提高高校招生工作诚信度、国家教育考试公信度、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民心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高考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把全面、深入实施“阳光工程”作为规范招生操作、严格招生管理的重要任务摆上工作日程,精心设计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促使高校招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促使“阳光工程”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更加扎实有效、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

  1、积极做好招生章程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将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如实地体现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考生公布。对考生关心的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和收费标准等,在宣传中要如实告知考生,不得隐瞒、欺诈,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欺诈蒙骗考生。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高校由于欺诈招生、损害考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报省招生办备案后方可向社会、考生公布。

  2、加强高校招生计划管理。高校需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所有公布的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各高校投放的预留招生计划,一律按照教育部“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使用原则,一律不得点名录取,全部严格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学校对预留的招生计划及使用情况、照顾录取的考生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布。要坚决制止不法中介人员利用预留招生计划进行非法招生、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进一步规范高校的招生工作。有招收保送生、小语种招生、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职教师资、残障生等单考单招任务的高校,以及具有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把有关的招生政策、录取条件和原则向社会公布,规范工作流程,并对拟录取名单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才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名单一律不得录取。

  4、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实行公示制度。符合加分条件的“三侨生”及台湾省籍考生、省级优秀学生、各类竞赛奖项的获得者、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体育尖子考生等,考生所在中学要进行公示。考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招生办公室反映,一经查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加分资格。

  5、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操作规程及招生专业录取情况,录取工作实行“阳光作业”。今年,高校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公布各高校第一志愿上线人数,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和投档人数,以及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各高校需如实向社会公布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如进档考生人数、分数情况,分档、录取原则等,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执行。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公布考生退档原因,公布各专业录取情况,包括专业录取最低分、录取考生志愿分布及分数情况。对公布后考生反映的不合理录取或不合理退档的,高校必须妥善处理。

  6、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坚决禁止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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