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3:57: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青海民族学院近日公布了2007年招生章程,特别搜集整理以方便考生阅读,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学院 学校代码: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预科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学院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民族学院的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是青海省建立最早的高校和全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2003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第七条 学校现设有15个学院、4个直属教学系部,7个省级科研机构、15个校级科研机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学科门类。藏学专业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有43个本科和34个专科及高职专业,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生,是一所多层次、多学科办学的培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的综合型高等院校。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经学校同意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民族语言类的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语、蒙语)答卷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和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第二批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实行“1+1”原则,即按专业成绩和高考成绩各占50%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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