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厦门海关关于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5:25: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厦门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在核查现场填写)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尽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

受理部门:
厦门海关教育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海后路34号厦门海关大楼10楼1003室(轮渡对面)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2 – 2152643、215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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