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或核查分数等应注意的事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5:21: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陆续有考生前来海关申领资格证书或者核查分数,但发现部分考生携带所需资料不全。现特提请广大考生注意:务必阅读海关总署及拱北海关近期的各项公告,并按照公告的要求,持所需证件和材料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2006年报关员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及合格名单

  (以下提示为部分考生应注意的事项)

   一、 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已经上传到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请参加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使用原报名时的注册名称和密码登录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二、 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自1月31日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原报名地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申请表由考生登录网站自行打印,申请人要填写有关栏目,表上“申请日期”应为考生向海关实际递交申请的日期);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上网打印,并如实填写各项,在“委托权限”下三空均须打√,并在“其他”后横线上写“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字样)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具备向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的资格,不能打印申请表。

  领到资格证书后,注意不要撕开防伪标签,否则证书将失效。

   三、考试分数核查

  1、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1月31日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地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2、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自行上网打印)一式两联;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提交复印件(请均使用A4纸)的,应向海关交验原件;同时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本人签名、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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