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指导:离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6:02: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就离婚、以及子女的归属、财产的分割等诸方面达成合意。

  3.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夫妻关系解除

  2. 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二、诉讼离婚

  (一)离婚事由

  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对此须注意如下几点:

  ① 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1.子女关系的处理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原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一人一半;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归仍然归自己所有。下面是关于某些共有的特殊财产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合伙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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