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想喊“捉贼”不容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3 14:11: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老百姓有权捉拿小偷吗?
  最近在新西兰当地报上看到一幅漫画:一名歪戴帽子、面色红润的小偷,神
态自若地从一过路绅士口袋里摸出皮夹子,自言自语地说,“只管偷他290元好了。
反正他不敢对我怎样,否则的话,我就指控他!”

  读者想必感到可笑:在新西兰,难道“捉贼”也会被指控吗?回答是肯定的。

  那么,老百姓有权捉拿小偷吗?回答是:除非他偷的东西超过了300元。君若
不信,不妨摘录两例于此——

  例一,2001年12月20日,汉密尔顿一刘姓华人鞋店店主发现一毛利人潜入商
店行窃,刘店主大喊“捉贼”,并试图空手捉拿毛利小偷。经过一番激烈反抗,
刘店主凭借自学的“中国功夫”,终于将小偷反手制服。刘店主没来得及松一口
气,即令他的胖老婆打电话通知警察速来处理。不料警察未到之前,毛利小偷不
甘束手就擒,遂奋力挣脱刘店主,夺门而逃。两分钟后,警察匆忙赶到。刘店主
本着“捉贼”要紧的原则,急急告知警察,说小偷刚刚朝东逃走。刘店主以为早
点告知小偷逃走方向,将有助于警察捉拿小偷。然而,令刘店主大吃一惊的却是,
警察似乎对小偷脱逃并不感兴趣,他们不仅不去追缉小偷,反而一连追问刘店主
如何能够独自一人捉拿小偷,昌否使用暴力,对方是否受伤?等等。那样子,仿
佛刘店主捉贼完全捉错了。警察走了好久,刘店主还愣在门口,摸着后脑壳,不
知道是不是做了一个荒唐的梦。

  例二,新西兰人喜欢养狗,但大部分人是养那种小巧玲珑、机灵活泼的小狗,
当宠物,每天玩弄它们。但也有人养又大又猛的狼狗,以作看家守门之用。然而,
这些狼狗只能关在主人用栅栏围起的院内,只能对擅自进院的不速之客起警告和
威胁作用。否则的话,麻烦可就大了。

  2002年3月31日,Papakura区一女事主家中所养的一只德国狼狗,为报主人豢
养之恩,当两窃贼擅闯院内准备行窃之时,该狗不仅拼命狂吠,而且勇猛过人,
不但成功地阻止了小偷的盗窃行为,还咬伤其中一名小偷的腿部,给警察破案提
供了极为有用的线索。该狗本以为立了大功,谁知它竟大难临头,让女事主伤心
不已。

  原来,事发后,法官根据案情报告,指称该德国狼狗“具有攻击人的危险性”,
下令予以“人道毁灭”。因为新西兰《养狗法》规定:除个别情况外,如果某狗
袭击人类致伤,必将该狗就地处死……

  在国人眼里,捉拿小偷,不仅保卫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维护了
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实乃天经地义之事。

  可是,在新西兰,一旦遭遇小偷,你可得掂量掂量,千万不能“手痒”,以
至大打出手,不然的话,轻则吃一个官司、罚一笔钱消灾;重则坐一阵子班房,
好好反省自己的“过失”。

  身在他乡,知法懂法乃头等大事

  新西兰是一个非常平静祥和的社会,肥沃的土壤和良好的福利几乎让全国的
每一个公民都能安居乐业。新西兰的私宅多为木质结构,门窗特多,且全是玻璃
镶嵌。但其犯罪率之低是全世界前5名国家之一。十多年前,可以说是真正的“夜
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大同社会。只是在近年来,良莠不齐的移民潮的涌入和世
界范围内的经济萧条,给这个“白云升起的岛国”多多少少带来了一些影响。

  小偷的增多是这种影响在一定意义上的旁证。

  也有人认为,小偷的增多是新西兰司法过于“宽泛”的结果。

  不管当地人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作为一名新移民,我深深地知道:身在他
乡,知法懂法乃头等大事。

  在新西兰,关于犯盗窃罪的有两种,即普通盗窃罪和严重盗窃罪。所谓普通
盗窃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之所有而盗取他人之动产者。所谓严重盗窃
罪是指下列几种情形: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只或隐匿其
内而犯之者;二、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三、携带凶器而犯
之者;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或埠头等公共场所而犯之者。

  新西兰的刑法规定:一般老百姓,包括安全人员正当捉拿犯人是在下列两种
情况中:一、在夜间,只有当警察请你协助时;二、在白天,只有在犯人所犯之
法是会被判三年以上的徒刑,或所偷之物其价值在三百元以上时,才能捉拿他。

  按照这条法律,百货公司的安全人员在发觉有人顺手牵羊行窃时无权捉住嫌
犯;特别是这些公司常年雇佣的密探,即使发现有人在行窃,他们也无权干涉,
除非窃贼太贪,所偷东西价值超过了三百元。

  也许有人会问:那么,在夜间或在特殊情况之下,老百姓可否捉拿犯人呢?

  比方说有人手持棍棒或刀枪闯入你的住宅抢劫,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有关“
自卫与自助行为”的问题了。

  所谓自卫就是权力人在非常状态下,不受国家干涉,而于法律范围之内所作
的防卫行为。对于权力的保护,近代各国法律都采用“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两
种方法。前者指的是以国家的权力实现私人权力;后者指的是以私人腕力实现自
己的权力。

  那么,什么又是“自助行为”呢?所谓“自助行为”,法律界定是指为了保
护自己的权利,在不受官署援助时,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约束、押收或毁
损的行为。权利的保护,应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
且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助时,可以采取“自力救济”。但这种“救济”
不可过当。防卫过当是要受罚的。例如,在夜间偏远地区小店,有小偷入侵、店
主生命遭受威胁时,店主可以设法将小偷击昏或捆绑,但不可将小偷吊起来打成
重伤,或因自己过度恐惧而将小偷打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完成这种自助行
为后,必须马上报警,决不能先关他几天再说……

  这些法律条文枯燥而艰涩,可是,不管你是当地人还是新移民,只要你想在
这里平平安安地生活下去,只要你希望自己的权利依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你就别
无选择,必须一字一句,对这些拗口的条文了解透彻。否则的话,自己吃了亏,
还有可能被别人推上法庭。

  个案分析:“小偷先生你真牛,偷了东西逍遥游”

  不久前,在罗坨罗瓦一百货商场里,一位看似文质彬彬的当地青年在购物时,
顺手牵羊地拿走了一个价值200余元的电子字典。当他自以为没被人发觉而大摇大
摆地走出商场时,不料,商场里两名“便衣”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在人赃俱获的
情况下,该青年还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并拒不认错,还与两名“便衣”发生
争执。两名“便衣”一气之下,将这名“偷哥”扭到经理办公室处理。

  面对经理的问话,“偷哥”爱理不理。商店经理只好将其拘留。岂知,一场
滑稽的官司立即打到了经理的头上。

  “偷哥”的辩护律师血气方刚,当天就向法庭提起异议,声称按照新西兰现
有的法律,商场两名“便衣”的行为违反了人权法案,他们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他们对受害人进行了“非法捉拿”。

  商店经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庭居然完全同意被告律师的辩护,认为只有
警察才有权力捉拿小偷,商店人员没有权力捉拿人犯。因此,那名青年被当庭释
放。

  这项判决真是令许多人跌破眼镜。它打碎了华人平常认为“捉拿小偷乃天经
地义”观念的认知,也使得那些专事顺手牵羊、小偷小摸的主儿误以为可以一偷
走之,除非他倒霉地碰上警察大人。

  其实,上诉法院的判决意在提醒公民:捉拿或逮捕犯人的权力是受到严格限
制的。

  然而,这项判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新西兰法律期刊》评论
道:此次判决和一般人的想法与做法相去甚远。以前大家都可以捉拿小偷,现在
一下子限制得这么严,搞不好捉小偷还触犯法律。对普通百姓而言,大家既恨小
偷却又对此无能为力。

  也许人们只能叹道:“小偷先生你真牛,偷了东西逍遥游。”不用说,此项
判决冲击最大的应是零售商。他们认为,今后店里职员在处理顺手牵羊的小偷时,
由于害怕触犯法律而对窃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商店的损失无疑将会
大大增加。

  华人的对策:“先生,有没有需要我们帮忙的地方?”

  在“小偷”问题上有发言权的是那些港、台、澳及中国内地通过商业投资移
民过来的华人,而这一批人中与小偷有过“遭遇”的当数那些开店者。

  比方,奥克兰东区一邓姓先生就为“小偷”的问题烦恼过。

  邓先生开了一家杂货店,因为地理上和价格上的优势,生意一直不错。可是,
去年以来,他的店里发生过多起“小偷”顺手牵羊的事件。原来,这家杂货店紧
挨着一所中学。每到放学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当地学生到店里来,东晃晃,西逛
逛,煞有其事地像在选购什么物品。可是,一旦店员不注意,他们就会三五成群
地围在一起,假装讨论要买一样什么东西,互相打掩护,把一包包零食装进了大
书包。要是不幸被发现,他们就故意再走两圈,将窃物放回原处了事。如果店员
没有发现,他们就嘻嘻哈哈,一走了之。

  对付这种“小小偷”,办法倒是容易想,只要在货架贴上一字条:“本店装
有监视器”或“你想顺手牵羊吗?那么,走出店门,走进牢门”这样的字条,一
般能够达到吓阻“小小偷”的目的。可是,邓先生店里还有一名奇特的顾客,他
每次来都要逛上好一段时间,但在结账时却只买一二元钱的东西。

  邓先生对此公很怀疑,就留心了一下。结果发现这位“谦谦君子”每次都会
装一些10元左右的东西在衣服里。

  邓先生不愿意过于刺伤他,但又不能任其下去。有一次,等结完账后,邓先
生就请他到一旁,和言悦色地问他:“先生,<
出国留学移民教育考试出国,留学,移民,澳洲,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新西兰

老百姓有权捉拿小偷吗?
  最近在新西兰当地报上看到一幅漫画:一名歪戴帽子、面色红润的小偷,神
态自若地从一过路绅士口袋里摸出皮夹子,自言自语地说,“只管偷他290元好了。
反正他不敢对我怎样,否则的话,我就指控他!”

  读者想必感到可笑:在新西兰,难道“捉贼”也会被指控吗?回答是肯定的。

  那么,老百姓有权捉拿小偷吗?回答是:除非他偷的东西超过了300元。君若
不信,不妨摘录两例于此——

  例一,2001年12月20日,汉密尔顿一刘姓华人鞋店店主发现一毛利人潜入商
店行窃,刘店主大喊“捉贼”,并试图空手捉拿毛利小偷。经过一番激烈反抗,
刘店主凭借自学的“中国功夫”,终于将小偷反手制服。刘店主没来得及松一口
气,即令他的胖老婆打电话通知警察速来处理。不料警察未到之前,毛利小偷不
甘束手就擒,遂奋力挣脱刘店主,夺门而逃。两分钟后,警察匆忙赶到。刘店主
本着“捉贼”要紧的原则,急急告知警察,说小偷刚刚朝东逃走。刘店主以为早
点告知小偷逃走方向,将有助于警察捉拿小偷。然而,令刘店主大吃一惊的却是,
警察似乎对小偷脱逃并不感兴趣,他们不仅不去追缉小偷,反而一连追问刘店主
如何能够独自一人捉拿小偷,昌否使用暴力,对方是否受伤?等等。那样子,仿
佛刘店主捉贼完全捉错了。警察走了好久,刘店主还愣在门口,摸着后脑壳,不
知道是不是做了一个荒唐的梦。

  例二,新西兰人喜欢养狗,但大部分人是养那种小巧玲珑、机灵活泼的小狗,
当宠物,每天玩弄它们。但也有人养又大又猛的狼狗,以作看家守门之用。然而,
这些狼狗只能关在主人用栅栏围起的院内,只能对擅自进院的不速之客起警告和
威胁作用。否则的话,麻烦可就大了。

  2002年3月31日,Papakura区一女事主家中所养的一只德国狼狗,为报主人豢
养之恩,当两窃贼擅闯院内准备行窃之时,该狗不仅拼命狂吠,而且勇猛过人,
不但成功地阻止了小偷的盗窃行为,还咬伤其中一名小偷的腿部,给警察破案提
供了极为有用的线索。该狗本以为立了大功,谁知它竟大难临头,让女事主伤心
不已。

  原来,事发后,法官根据案情报告,指称该德国狼狗“具有攻击人的危险性”,
下令予以“人道毁灭”。因为新西兰《养狗法》规定:除个别情况外,如果某狗
袭击人类致伤,必将该狗就地处死……

  在国人眼里,捉拿小偷,不仅保卫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维护了
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实乃天经地义之事。

  可是,在新西兰,一旦遭遇小偷,你可得掂量掂量,千万不能“手痒”,以
至大打出手,不然的话,轻则吃一个官司、罚一笔钱消灾;重则坐一阵子班房,
好好反省自己的“过失”。

  身在他乡,知法懂法乃头等大事

  新西兰是一个非常平静祥和的社会,肥沃的土壤和良好的福利几乎让全国的
每一个公民都能安居乐业。新西兰的私宅多为木质结构,门窗特多,且全是玻璃
镶嵌。但其犯罪率之低是全世界前5名国家之一。十多年前,可以说是真正的“夜
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大同社会。只是在近年来,良莠不齐的移民潮的涌入和世
界范围内的经济萧条,给这个“白云升起的岛国”多多少少带来了一些影响。

  小偷的增多是这种影响在一定意义上的旁证。

  也有人认为,小偷的增多是新西兰司法过于“宽泛”的结果。

  不管当地人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作为一名新移民,我深深地知道:身在他
乡,知法懂法乃头等大事。

  在新西兰,关于犯盗窃罪的有两种,即普通盗窃罪和严重盗窃罪。所谓普通
盗窃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之所有而盗取他人之动产者。所谓严重盗窃
罪是指下列几种情形: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只或隐匿其
内而犯之者;二、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三、携带凶器而犯
之者;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或埠头等公共场所而犯之者。

  新西兰的刑法规定:一般老百姓,包括安全人员正当捉拿犯人是在下列两种
情况中:一、在夜间,只有当警察请你协助时;二、在白天,只有在犯人所犯之
法是会被判三年以上的徒刑,或所偷之物其价值在三百元以上时,才能捉拿他。

  按照这条法律,百货公司的安全人员在发觉有人顺手牵羊行窃时无权捉住嫌
犯;特别是这些公司常年雇佣的密探,即使发现有人在行窃,他们也无权干涉,
除非窃贼太贪,所偷东西价值超过了三百元。

  也许有人会问:那么,在夜间或在特殊情况之下,老百姓可否捉拿犯人呢?

  比方说有人手持棍棒或刀枪闯入你的住宅抢劫,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有关“
自卫与自助行为”的问题了。

  所谓自卫就是权力人在非常状态下,不受国家干涉,而于法律范围之内所作
的防卫行为。对于权力的保护,近代各国法律都采用“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两
种方法。前者指的是以国家的权力实现私人权力;后者指的是以私人腕力实现自
己的权力。

  那么,什么又是“自助行为”呢?所谓“自助行为”,法律界定是指为了保
护自己的权利,在不受官署援助时,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约束、押收或毁
损的行为。权利的保护,应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
且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助时,可以采取“自力救济”。但这种“救济”
不可过当。防卫过当是要受罚的。例如,在夜间偏远地区小店,有小偷入侵、店
主生命遭受威胁时,店主可以设法将小偷击昏或捆绑,但不可将小偷吊起来打成
重伤,或因自己过度恐惧而将小偷打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完成这种自助行
为后,必须马上报警,决不能先关他几天再说……

  这些法律条文枯燥而艰涩,可是,不管你是当地人还是新移民,只要你想在
这里平平安安地生活下去,只要你希望自己的权利依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你就别
无选择,必须一字一句,对这些拗口的条文了解透彻。否则的话,自己吃了亏,
还有可能被别人推上法庭。

  个案分析:“小偷先生你真牛,偷了东西逍遥游”

  不久前,在罗坨罗瓦一百货商场里,一位看似文质彬彬的当地青年在购物时,
顺手牵羊地拿走了一个价值200余元的电子字典。当他自以为没被人发觉而大摇大
摆地走出商场时,不料,商场里两名“便衣”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在人赃俱获的
情况下,该青年还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并拒不认错,还与两名“便衣”发生
争执。两名“便衣”一气之下,将这名“偷哥”扭到经理办公室处理。

  面对经理的问话,“偷哥”爱理不理。商店经理只好将其拘留。岂知,一场
滑稽的官司立即打到了经理的头上。

  “偷哥”的辩护律师血气方刚,当天就向法庭提起异议,声称按照新西兰现
有的法律,商场两名“便衣”的行为违反了人权法案,他们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他们对受害人进行了“非法捉拿”。

  商店经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庭居然完全同意被告律师的辩护,认为只有
警察才有权力捉拿小偷,商店人员没有权力捉拿人犯。因此,那名青年被当庭释
放。

  这项判决真是令许多人跌破眼镜。它打碎了华人平常认为“捉拿小偷乃天经
地义”观念的认知,也使得那些专事顺手牵羊、小偷小摸的主儿误以为可以一偷
走之,除非他倒霉地碰上警察大人。

  其实,上诉法院的判决意在提醒公民:捉拿或逮捕犯人的权力是受到严格限
制的。

  然而,这项判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新西兰法律期刊》评论
道:此次判决和一般人的想法与做法相去甚远。以前大家都可以捉拿小偷,现在
一下子限制得这么严,搞不好捉小偷还触犯法律。对普通百姓而言,大家既恨小
偷却又对此无能为力。

  也许人们只能叹道:“小偷先生你真牛,偷了东西逍遥游。”不用说,此项
判决冲击最大的应是零售商。他们认为,今后店里职员在处理顺手牵羊的小偷时,
由于害怕触犯法律而对窃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商店的损失无疑将会
大大增加。

  华人的对策:“先生,有没有需要我们帮忙的地方?”

  在“小偷”问题上有发言权的是那些港、台、澳及中国内地通过商业投资移
民过来的华人,而这一批人中与小偷有过“遭遇”的当数那些开店者。

  比方,奥克兰东区一邓姓先生就为“小偷”的问题烦恼过。

  邓先生开了一家杂货店,因为地理上和价格上的优势,生意一直不错。可是,
去年以来,他的店里发生过多起“小偷”顺手牵羊的事件。原来,这家杂货店紧
挨着一所中学。每到放学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当地学生到店里来,东晃晃,西逛
逛,煞有其事地像在选购什么物品。可是,一旦店员不注意,他们就会三五成群
地围在一起,假装讨论要买一样什么东西,互相打掩护,把一包包零食装进了大
书包。要是不幸被发现,他们就故意再走两圈,将窃物放回原处了事。如果店员
没有发现,他们就嘻嘻哈哈,一走了之。

  对付这种“小小偷”,办法倒是容易想,只要在货架贴上一字条:“本店装
有监视器”或“你想顺手牵羊吗?那么,走出店门,走进牢门”这样的字条,一
般能够达到吓阻“小小偷”的目的。可是,邓先生店里还有一名奇特的顾客,他
每次来都要逛上好一段时间,但在结账时却只买一二元钱的东西。

  邓先生对此公很怀疑,就留心了一下。结果发现这位“谦谦君子”每次都会
装一些10元左右的东西在衣服里。

  邓先生不愿意过于刺伤他,但又不能任其下去。有一次,等结完账后,邓先
生就请他到一旁,和言悦色地问他:“先生,<


相关文章


生活在悉尼
澳洲技术移民介绍(1)
澳洲技术移民介绍(2)
来澳半年记-布里斯本市杂谈1
在新西兰想喊“捉贼”不容易
纽西兰大选华人受重视
《澳洲史话》(一)
澳洲企业主移民
墨尔本的新年夜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