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刑事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7 15:56: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左传》曾引用《夏书》说,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即“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按照夏朝法律的规定,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夏朝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罪名。“不用命”或“不恭命”即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神前处死。夏朝还有“不孝”、“失天时”“淫朋阿比”等等罪名。

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除了同夏朝一样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西周时期还对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二、刑罚来源:www.examda.com

(一)“五刑”

中国古代的常用刑或正刑,在其成熟时期都是五种,通称为“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两大阶段。

1.奴隶制五刑的基本内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非,砍手曰刖。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商朝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等酷刑。

2.奴隶制五刑的发展沿革。

据史籍记载、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最早源于与夏同时期的有苗氏部落。夏启率兵攻有苗氏而灭亡,但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常用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整个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法制的前期。经过秦汉之际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墨、劓、刖、宫等刑罚种类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体系所取代。
来源:www.examda.com
(二)其他刑罚

奴隶制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手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后世常用的流刑、徒刑和赎刑等都已开始出现,特别是到西周时已广泛使用。

1.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2.嘉石之制。与圜土之制相类似,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期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这种处罚近似于后世的拘役,称之为“嘉石之制”。

3.赎刑。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相关文章


刑法学辅导: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案例:不当得利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