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7 15:56: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2、《大清新刑律》的变化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13、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14、司法机构的调整

(1)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3)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4) 设立警察机构。在中央,先设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在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各省则设巡警道,各厅、州、县则按奏定官制通则,设警务长,并各分区官若干员,办理本管巡警事务。

(5) 建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1911~1949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2) 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3) 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 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

(5) 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 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

(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楛,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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