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防贼而致他人损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7 16:32: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介绍]

  1995年,四川省某县某乡某村村民王某经过招标承包了村里的一块桔子园。到秋季桔子成熟季节,王某发现有人不时在夜里潜入果园,偷摘桔子。为此,王某深感气愤,一直想着用什么办法防止并惩罚一下那些偷摘桔子的人。一次赶集喝茶,他将桔子老是被偷的事情讲给一起喝茶的胡某听,问胡某有无好的办法。胡某想了一想,便提议王某在桔子园的四周挖一些陷阱,以教训一下那些进入园子偷桔子的人。王某担心这样可能会误伤外人,胡某则说为了保护自己的果园,即使伤着他人也没有关系,谁叫他去偷桔子呢?王某听了,觉得他说的有理,便在当天夜里动手,在果园的周围挖了几个大约1米多深的陷阱,底部还撒了一些碎玻璃片。第二天一早,同村的农民刘某去地里干活,路过该果园时,踩中一个陷阱,造成了右腿骨折,脚也被玻璃碎片划伤多处。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多元。王某认为,自己挖的深坑并未靠近大路,一般人很少去那些地方,且自己没有害人的故意,故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几经交流未果,刘某便以王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对其医疗费和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来源:www.examda.co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不在于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于胡某对此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和胡某的行为,涉及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即教唆、帮助他人型共同侵权行为。所谓教唆,是指利用语言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明,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某种侵权行为;所谓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本案胡某不仅教唆王某侵权方法,而且还开导和说服王某实施侵权行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第一,侵权主体具有复合性,即胡某和王某;第二,行为具有共同性,即胡某的教唆、帮助行为和王某的实施行为相互联系,共同导致了利某的伤害;第三,损害结果具有单一性,即胡某与王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是单一的——刘某的人身伤害;第四,胡某和王某主观上都有过错,他们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结果,却不采取措施避免,反而积极地去实施该侵权行为;第五,胡某与王某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得胡某的教唆、帮助行为与王某的实施行为对刘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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