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_第3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7 17:03: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章 毕业审定、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1、考完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二、考生申报

  1、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毕业申请。

  2、考生递请毕业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准考证。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

  3、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须由本人到院校自考办现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需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考生,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到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审证

  一、初审

  主考院校受理考生递交的各类毕业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正式接受考生的毕业申请,并按规定收取考生的毕业审定费用。考生的证明材料应统一整理并归入考生考籍档案中,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审核。

  二、复审

  市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审证,经复审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自考办和主考院校签名,盖章后存档。

  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院校副署,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领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在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和12月办理考生毕业申报审核,由主考院校按毕业审证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不予补办。可在下次毕业审证时再申办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考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或毕业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需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院校填写申请表,经主考院校和市自考办审核确认后,出具毕业证书证明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该证明与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市自考办完成毕业资格审核后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通过毕业审核的考生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考生毕业证书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对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可持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查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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