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详细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9 13: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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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提高报关员 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 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 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 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 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具体承办 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颁发资格证书等 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 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 试和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 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 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海关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 考试科目。 海关总署将在统考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 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 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报名并参加 考试。报名时应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海关对符合条件 者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实施考试要求和评 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考试地海关负责 通知。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考试地海关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负责对成绩合格者颁发 《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 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 员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 为。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 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可以宣布成绩无 效或撤消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 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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